房地产估价办法选用及估价后果确定是估价实务中的要害关键,也是房地产估价陈诉的中心内容。在河南省辖区内从事房地产估价商业除恪守《资产评价法》、《房地产估价标准》外,还应恪守本估价技能指引。
一、估价办法选用
(一)估价办法选用准绳
实际上实用且外地房地产市场情况等客观条件具有能接纳的估价办法,都是该当选用的办法,不得恣意弃取。
从估价实务上判别:房地产估价机构中最称职、最勤奋尽责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接纳的办法,都是该当选用的办法,不得恣意弃取。
不以某个房地产估价机构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实践掌握材料、技能程度和执业才能来决议估价办法的弃取。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选用一种估价办法:
1. 房地产市场发育不齐备的偏僻州里、工矿区房地产估价;
2. 特别用处或房地产市场狭窄的房地产估价;
3. 修建物保险估价;
4. 房地产附着物估价;
5. 房地产侵害补偿估价;
6. 经省级以上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认定可选用一种估价办法的。
(三)罕见估价工具相宜选用的估价办法
二、估价后果确定
(一)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测算后果综合确定估价后果
应以估价办法所根据的材料可信度、估价办法实用水平、测算后果的差别水平及估价目标等状况,选用复杂算术均匀或加权算术均匀等办法得出综合测算后果。选用加权算术均匀法盘算的,使用两种估价办法的权重最大者不克不及凌驾0.8,使用三种估价办法的权重最大者不克不及凌驾0.6。
(二)将一种测算后果作为估价后果
应依据估价目标的特别要求判别;不克不及以测算后果相差悬殊而决议弃取。
(三)对综合测算后果得当调解后作为估价后果
实用条件条件:测算历程中有分明的代价或代价影响要素难以量化未举行思索的,应依据实践状况经仔细剖析确定调解值后得出终极估价后果。但要在利用估价后果的分外提醒中阐明。
(四)利用估价后果的分外提醒
包罗代价(值)内在、特别条件条件、综合测算后果未反应代价或代价的影响要素能否存在及调解阐明、利用留意事变等,在“致估价委托人函”中表露。
三、本估价技能指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